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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 2026-08-13 · 7 分钟 · rehimjan

离岸信托90天窗口期倒计时:错过就是滞纳金+追溯3年

离岸信托90天窗口期倒计时:错过就是滞纳金+追溯3年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这份公告第一次对中国税务居民的离岸信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覆盖设立、存续、终止、身份转换全生...

离岸信托90天窗口期倒计时:错过就是滞纳金+追溯3年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这份公告第一次对中国税务居民的离岸信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覆盖设立、存续、终止、身份转换全生命周期。

同日还配了一句话:此前未缴的税款,自公告实施之日起90天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90天。从7月24日起算,大约10月下旬到期。

这个窗口期不会延长。过了就是滞纳金,严重的就是偷逃税。

为什么说"追溯三年"

21号公告第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官方答记者问说得更直白:"原则上征收三年。"

但紧接着又补了一句:"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一般追征期三年,特殊情况延长到五年。被认定为偷逃税的,无期限追征。

也就是说,如果你2023年装了5000万进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应缴税款可能上千万。这个金额算不算"较大"?大概率算。一旦被认定为偷逃税,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存续收益的追溯范围更广。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之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打包缴税。没有起始时间限制。即使你的信托是2015年设立的,2015年到2025年之间积累的所有存续收益,理论上都在征税范围内。

全生命周期征税:堵死了所有路径

21号公告的设计逻辑很清楚——"设立即征税、存续即穿透、退出即清算"。

装入环节: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

注意"视同"两个字。不管你装的是股权、房产还是金融资产,只要进了信托的口袋,就等于你卖掉了,增值部分要交税。

存续环节: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居民个人都要按年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计算,盈亏不得互相抵减,损失不得跨年结转。

这一条直接封堵了过去最常见的操作——"只留账面收益、不作实际分配、长期不纳税"的递延筹划。

终止清算环节: 信托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缴纳。即使信托财产尚未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增值部分在清算时也需完税。

身份转换环节: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以转换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缴纳。这相当于中国版的"退出税"。

先设立离岸信托再移民避税的经典路径,被封死了。

穿透条款:代持、第三方转移都没用

公告里有一组穿透条款,堵死了各种花式操作:

——个人通过他人转移财产装入信托,但本人实际出资、控制的,视为本人装入。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

——非居民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

——以信托财产向居民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且年底未归还的,给居民个人代付费用的,通过第三方转移财产的——全部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说白了:不管套多少层架构、找谁代持、通过什么路径转移,只要资金由你出资、你实质控制,纳税义务就归属于你。

CRS+21号公告:数据闭环已经形成

21号公告不是孤立的政策。它和CRS信息交换、金税四期大数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

CRS交换回来的数据,包括你在境外信托的账户信息、余额、收益。金税四期自动比对境内申报和境外实际。21号公告提供征税法律依据。三者合一,离岸信托的税务透明度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以前离岸信托在中国税务层面是个"灰色地带"——个税法要求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但具体到信托怎么算没有落地规则。很多人默认"安全"。21号公告把这个假设彻底打破了。

90天窗口期怎么算

公告实施之日是2026年7月24日。90天窗口期从这一天起算,大约到2026年10月下旬到期。

窗口期内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18.25%。欠税1000万,拖一年就是182.5万滞纳金。

更要命的是定性差异。窗口期内主动补缴,性质是"自查补报";过了窗口期被查到,性质可能变成"偷逃税"。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前者补税了事,后者可能面临0.5-5倍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还在观望的人,需要想清楚一个问题:90天窗口期不等人,过了就不是"补缴"的问题了。

关于37号文登记的提醒

如果你的离岸信托架构涉及红筹或VIE架构搭建,有一个关联问题需要关注:37号文登记。

37号文(汇发〔2014〕37号)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SPV)出资前,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注意——是"出资前",不是"出资后"。

37号文需在向SPV出资前完成登记,逾期后各地外管局实操中基本不受理补办。实践中,补登记需由省级外汇局个案审核,材料要求远超初始登记,且可能伴随行政处罚。资金路径说不清的,基本没戏。

如果你的架构中存在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况,这不仅仅是信托税务的问题,更是整个架构合规性的基础问题。

几个判断

第一,90天窗口期是"最后的机会",不是"常态安排"。 政策给了过渡期,但不会无限延长。过了就是滞纳金加可能的偷逃税定性。

第二,存续收益的追溯没有时间上限。 装入环节原则上追溯三年,但存续收益理论上从信托设立之日起全部在征税范围内。

第三,穿透条款让代持和第三方转移全部失效。 不要指望通过架构设计规避纳税义务。

第四,CRS数据已经在税务机关手里。 21号公告提供了征税规则,CRS提供了数据,金税四期提供了比对能力。三者合一,离岸信托的税务透明度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果你有离岸信托

以上内容基于2026年第21号公告及官方答记者问整理,均为公开信息。每个信托架构的情况不同——设立时间、装入资产类型、存续收益规模、是否涉及身份转换、是否有CFC风险,这些都需要个案分析。

如果你设立了离岸信托,或者正在考虑设立,建议尽快做一次全面的信托税务合规评估。90天窗口期在倒计时,过了这个窗口,合规成本会大幅上升。

有相关情况的,可以发消息聊聊,帮你做个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