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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 2026-09-09 · 7 分钟 · rehimjan

关联交易不是你想定就能定——转让定价调整如何穿透高净值人群的"自定价"幻觉

关联交易不是你想定就能定——转让定价调整如何穿透高净值人群的"自定价"幻觉 一个"左手倒右手"的故事,代价是4900万 安徽宣城,2024年。陈某等几个股东持有一家经营良好的M公司。他们做了一笔看起来很聪明的操作:先以2

关联交易不是你想定就能定——转让定价调整如何穿透高净值人群的"自定价"幻觉

一个"左手倒右手"的故事,代价是4900万

安徽宣城,2024年。陈某等几个股东持有一家经营良好的M公司。他们做了一笔看起来很聪明的操作:先以2.04亿元把M公司股权转让给一家名叫G公司的关联企业,一个月后,G公司再以4.4亿元把M公司股权卖给非关联的第三方H公司。

一个月,同一标的,价格翻了一倍多。

税务局查了G公司的底细:成立才5个月,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资产总额就是那笔M公司股权。一个空壳,专门为这次交易而设。

结论很清楚:第一次转让是关联交易,价格2.04亿明显偏低;第二次转让是非关联交易,价格4.4亿才是公允市场价值。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对第一次交易的价格进行纳税调整,核定转让所得为4.1亿元,追征个人所得税及利息共计4900余万元。

这个案子是2018年个税法反避税条款落地后,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个人的典型案例之一。它传递的信息只有一个:关联交易的价格,不是你说了算。

独立交易原则:一句话说清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拆开来看,适用这个条款需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

第一,存在关联关系。 什么是关联方?不光是直接持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2号公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家族成员分散持股来规避关联关系认定的老路子,在这里行不通。

第二,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应当与独立第三方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条件一致。你卖给关联方的价格,应该跟你卖给陌生人的价格一样。

第三,减少了应纳税额。 低价转让股权、低价销售货物、高价购买服务——只要交易价格偏离公允价值,导致你或你的关联方少缴了税,这个条件就满足了。

第四,无正当理由。 这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不是所有低价都有问题。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以下情形属于"正当理由":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经营重大影响;继承或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内部转让;其他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形。

除了这几种,你要是拿不出独立第三方的可比价格作为参照,税务局就会帮你定。

转让定价调整的三把尺子

税务机关在做纳税调整时,会用到几种核定方法。了解这些方法,你就知道税务局会从哪个角度来挑战你的交易价格。

净资产核定法。 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核定转让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还需要参照资产评估报告。在宣城案中,如果M公司净资产远高于2.04亿的交易价格,这个方法就能直接用上。

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转让收入,或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来核定。宣城案中,G公司以4.4亿卖给H公司的交易,就成为了陈某等人2.04亿交易的"类比参照物"。一个月的时间差,同一个标的,4.4亿就是公允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 当以上两种方法都不适用时,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这给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但也意味着纳税人需要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的核定思路。

不只是股权转让——兰州案和河北案的扩展

转让定价调整不限于股权转让,它在更多场景中也在发挥作用。

兰州案:关联购销+变相分红。 兰州某商贸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销售货物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然后以"打款"的名义向股东支付分红和利息合计逾192万元,规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依据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销售价格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穿透资金流水锁定隐匿性分红,最终认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39.22万元,对公司处以0.5倍罚款。

河北案:减资+增资的"组合拳"。 河北某药业公司股东在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以平价方式减资,减资所得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减资后,公司随即引入由原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企业增资。税务机关认定这一安排实质上让股东获得了相当于股息红利的利益,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认定股东减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补扣税款45.37万元,罚款22.68万元。

这两个案子的共同点是:交易形式合法,但交易价格和交易目的经不起独立交易原则的检验。 低价卖货是转让定价问题,平价减资再关联增资也是转让定价问题。只要你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偏离了公允价值,且导致了少缴税,就在调整范围内。

跨境场景:转让定价的"放大版"

在高净值人群的跨境架构中,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调整的金额也更大。

常见的场景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低价出口货物,将利润留在低税率地区;境外关联方向境内关联方收取高额服务费或技术使用费,将利润转出中国;个人将其持有的境内资产以低价转让给境外关联公司,规避中国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这些操作在过去可能"安全",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不知道你的境外关联方收了多少钱。但CRS实施后,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你的关联交易数据,在税务局眼里越来越透明。

你该做什么决定?

面对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高净值人群需要做的是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合规"。

第一,给每一笔关联交易建立"定价档案"。 这不是应付检查的文件,而是你商业决策的记录。定价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可比的独立交易?市场行情如何?把这些信息整理成文档,就是在为未来可能的税务审查准备弹药。如果有一天税务局来问你"为什么卖2.04亿而不是4.4亿",你得能拿出当时的定价逻辑,而不是现场编故事。

第二,主动做可比性分析。 找到与你的交易条件相似的非关联交易,比较价格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如果价格差异可以用商业因素解释(比如交易规模、付款条件、市场周期),那你的定价就是站得住的。如果解释不了,那就该调整定价,而不是赌税务局不查。

第三,考虑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金额大、结构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这相当于跟税务局事先谈好一个定价方法和利润水平,谈妥后按约定执行,未来不再被追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建立了单边、双边和多边APA机制。与其事后被调整,不如事前谈妥。

第四,别再幻想"关联方定价自由"。 这可能是最直接的建议。2018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领域没有转让定价规则,个人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确实有更大的操作空间。但2018年以后,这个空间已经被法律关闭了。独立交易原则不只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你和你控制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跟两个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在税法上应当是一样的。

一句话总结

关联交易定价的自由,止于独立交易原则。宣城案4900万的代价已经证明:当你和关联方做交易时,价格不是你说了算,是市场说了算。税务局只是在帮你"还原"市场价格而已。